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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宝喜与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喜,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79号原告李宝喜。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临西三路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芙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李宝喜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中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