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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因本案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16时许,陈某丰到桃江县武潭镇上天湾村被告人夏某某家讨要欠款,两人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夏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追赶陈某丰,陈某丰立即离开。被告人夏某某便将与陈某丰一同前来的王某锋的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换件维修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42547元。被告人夏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陈某丰、王某锋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夏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侵权人陈某丰、被害人王某锋在本案案发起因上有部分责任,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6时许,陈某丰在桃江县武潭镇上天湾村被告人夏某某家讨要欠款时,与夏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夏某某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斧头追赶陈某丰,陈某丰立即离开。之后被告人夏某某用斧头将与陈某丰一同前来的王某锋的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换件维修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42547元。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该局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经过和立案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情况。(3)王某锋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为车主王某锋所有。(4)鉴定申请书及受损小车照片,证实车辆受损现场概貌。(5)(2014)桃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人保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锋车辆维修费42547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44547元。现人保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二、证人证言:(1)陈某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夏某某故意毁坏王某锋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2)王某锋的证言,证实他的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被被告人夏某某故意用斧头毁坏。三、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用斧头毁坏了王某锋湘HD19**小型别克轿车。四、鉴定意见,证实湘HD19**小型别克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换件维修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2547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夏某某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行政拘留的15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振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