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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异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XXXXXX实业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XX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XX区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长沙X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4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XX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XX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孟庚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