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正钱诉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钱,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王正钱,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朱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荣县。法定代表人肖荣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学权,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王正钱与被告自贡宏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正钱于2015年2月6日,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正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由原告王正钱负担。审 判 长 郝 宇审 判 员 曾永福人民陪审员 吴永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