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枫程申请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枫程,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黄枫程,男。法定代理人黄东波,男。法定代理人李霞。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罗家井102号。法定代表人黄仁彬,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黄枫程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存款(收益)426127.22元(其中未履行的赔偿费396715.22元,延迟履行期间利息10414元,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申请执行费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