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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子文与吕宝传、廖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文,吕宝传,廖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895号原告郑子文,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宝传,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廖巧英,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文与被告吕宝传、廖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子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巧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子文撤回对被告廖巧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林娴人民陪审员  陈三明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