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任平与上海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沃鑫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任平,上海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沃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任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428号18楼C座。法定代表人孙宝树,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沃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好路1368号3幢1楼A区。法定代表人孙宝树,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贾任平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沃鑫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任平上诉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上诉人有权选择以产品质量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亦有权选择产品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原审裁定认为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实属有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责任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属合同纠纷有误,本案应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石家庄市桥东区应属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因行政区划撤销了石家庄市桥东区,现属于长安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张进生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