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传宾与李素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传宾,李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卢传宾。被执行人:李素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素侠在华夏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有购买分红型人寿金100000元,(投保单号:100586401108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素侠在华夏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支公司分红型人寿险金100000元及既得利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