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傅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傅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47。被告梁某甲,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516。原告傅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十日的庭外和解期,期满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结识,于××××年××月××日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粤证婚字第0148号)。婚后两人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原、被告虽系经恋爱后结婚,但婚后并未建立感情,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趁原告出外工作,带异性回家同居。原告当时提出过离婚,但见被告苦苦哀求且考虑到当时女儿尚年幼便原谅了被告。但被告此后开始酗酒至今,经常喝得烂醉,随地便溺、尿床,甚至一周都不洗澡,令人难以忍受,无法一同生活。原告曾多次劝导被告,但每次都被被告推出门外。原告只能自2013年初起在附近另租房子居住。被告性格生性多疑,每逢有异性到访被告都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有时跟踪原告外出。原告搬离后,被告更加怀疑,时常喝了酒过来闹事,对原告使用暴力并恐吓原告及亲属。被告长期酗酒,对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完全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对子女的成长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且被告近几年因酗酒经常不工作,2009年至今已经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家庭的开支及照料子女的责任都由原告一人承担。综上,原告已经无法忍受一个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家庭,也看不到一名父亲对子女的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乙、儿子梁某丙均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居住证(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居住证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婚生儿子梁某丙于××××年××月××日出生。5、照片(原件),证明:被告经常酗酒。6、报警回执(原件),证明: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故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6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2014年11月4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自愿结婚,至今已经十三年余,但原告及婚生子女均证明被告长期酗酒且打骂原告,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权问题,由于被告有酗酒的不良习惯,如由其抚养婚生子女可能存在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利的影响;而原告表示能够妥善照顾婚生子女,梁某乙、梁某丙亦表示希望与原告一同生活,因此婚生女儿梁某乙、儿子梁某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傅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梁某乙、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傅某直接抚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