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贤军申请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军,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周贤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834916.50元,冻结期限为六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