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龙,程利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王宝龙。被告程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减半收取2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宝龙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议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