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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龙,程利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王宝龙。被告程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龙与被告程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减半收取29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宝龙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议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