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启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启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上列当事人之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5558.50元,诉讼费、公告费49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启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行踪不定,一时无法找寻。2015年2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