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954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无事业心,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玩乐。被告还谎称在外做生意,向原告父母借款35万元后,用于自己的吃喝玩乐及赌博。2012年8月,被告留下书信1份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虽未获准许,但被告依然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7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好。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无事业心,对家庭不负责任,还在外赌博,为此,双方曾有矛盾。2012年8月,被告离家,此后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曾于2013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嗣后至今,被告依然下落不明。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婚后因故存在一定矛盾。自2012年8月起,被告离家出走。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依然下落不明。期间,经本院2013年10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因被告下落不明未有明显改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对于离婚后如涉相关财产分割,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伟明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