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上官王良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上官王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督字第18号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406室。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周光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官王良。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