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袁清君诉李振福、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李振福,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振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福、李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袁清君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龙执字第39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