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裁谈伟西与谈亮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伟西,谈亮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40号申请人谈伟西,男,汉族。被执行人谈亮西,男,汉族。申请人谈伟西与被执行人谈亮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谈亮西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442.79元,执行费80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0442.79元的债权。审判长 :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达 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