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田金与张伟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张伟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5号原告田金,男,1951年8月22日,汉族,农民,现住东丰县。被告张伟光,男,1974年11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田金诉被告张伟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