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国兴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06号罪犯王国兴,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同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国兴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国兴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期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兴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上述��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