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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h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h1﹥刑事判决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凤满,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凤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将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大公路顺兴酒楼二楼203房,提供给同案人用于纠集多人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去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及参赌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缴获当日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78000元及赌具一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及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练某英、罗某标、陈某、陈爱某、陈某霞、杨某贤、卢某峰、余某石、郭某英、陈卫某、谭某宾、冯某辉、刘某亮、陆某英、董某婉、蒙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材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纠合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7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扑克牌一副、玻璃杯一个、骰子二粒,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