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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晓健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健,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晓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台温刑初字第20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晓健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晓健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晓健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刑初字第2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