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余德龙、胡坤珠与方俏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龙,胡坤珠,方俏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号原告:余德龙。原告:胡坤珠。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俏敏。委托代理人:徐勇猛,衢州市勇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江滨路9号。负责人:江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龙、胡坤珠与被告方俏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明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德龙、胡坤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