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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少玲与刘君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玲,刘君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刘少玲。被执行人刘君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少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XXX号XXX户房屋归原告刘少玲所有,执行费500元刘少玲自愿承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