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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赌博罪、交通肇事罪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一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绰号“老二”,农民。2014年6月5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月20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曾用名成某甲,绰号“日本”,农民。2006年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叶某甲在武宁县鲁溪镇以“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60000元。期间,被告人成某为叶某甲开设赌场及赌博提供资金60000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浙j×××××小轿车行经国道316线758km+444m处时,将行人刘某乙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控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赌博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明知叶某甲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罪2014年1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叶某甲聚集邱某、余某甲、夏某、刘某甲、余某乙等人在武宁县鲁溪镇荷洲村余某丙的小餐馆和家中利用麻将以“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从中抽头渔利60000元。期间,被告人成某为叶某甲聚众赌博需要提供资金60000元。二、交通肇事2014年6月10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浙j×××××小轿车从鲁溪往泉口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6线758km+444m处时,将横穿公路的刘某乙撞伤,刘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27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7月7日,叶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乙的家属达成285000元的和解赔偿协议,叶某甲已实际支付赔偿款2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赌博在瑞昌市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成某在武宁县罗坪集镇被武宁县公安局罗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瑞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甲、成某户籍证明、武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余某丙、邱某、余某乙、余某甲、张某甲、李某、夏某、张某乙、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成某的供述、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证明、谅解书、证人贾某、叶某乙、汪某、聂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成某明知叶某甲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聚众赌博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叶某甲已实际支付赔偿款2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忠燕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