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祥林、张春雷与张祥林、张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祥林,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01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祥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曹庆合,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春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高适,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祥林因与被申请人张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院认为,张祥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闵 星审 判 员 吴秀华代理审判员 陈 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