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鸿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峰,王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姜志峰,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春玲,女,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峰与被告王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春玲名下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青小城4号楼1004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9万元,查封被告王春玲名下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青小城4号楼1004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慧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