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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戴丽丽与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丽,王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戴丽丽。被告王小兰。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安装爱妻牌抽油烟机一套、坐便器一台、洗脸盆一套,总合计44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推脱搪塞。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400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抽油烟机出现故障,要求退货;2,原告答应的脸盆水龙头未给安装,要求安装;3,洗菜盆软管脱扣漏水,把楼下淹了。我的意见:退抽油烟机,脸盆安上水龙头,欠的其他钱照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抽油烟机一套、坐便器一台、脸盆一台,双方约定:抽油烟机2700元(型号9083,B303),坐便器700元,脸盆970元(型号903),赠品水盆一套、手柄一个;付款方式为安完付款。上述货款合计44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安装完毕时支付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否认赠送水龙头,且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安装水龙头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如认为产品有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或要求原告履行保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兰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戴丽丽货款4400元。审判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