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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12月23日由���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系广德县浩威箱包厂的法定代表人,其拖欠潘某乙等16名工人2013年9月至12月间工资共计人民币32713元,后逃匿。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4日接到工人投诉,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厂已停产关闭,且无法联系到李某甲,遂于2014年5月29日对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某甲于期限内未支付所拖欠工资。公诉机关移送起诉前,李某甲已如数支付所拖欠工资。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被害人潘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德县桃州镇民主路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广德县浩威箱包厂”。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该企业拖欠潘某乙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713元,李某甲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更换了手机号码,并逃匿在外。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4日接到工人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厂已停产关闭,且无法联系到李某甲,遂于2014年5月29日对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于2014年6月7日12时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并将决定书张贴于该企业大门口。李某甲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0日,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李某甲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工资。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张某某、李某乙、严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