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15-00472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党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党爱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法定代表人王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莹平。被告党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党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众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