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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调确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怀多与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怀多,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01号申请人王怀多,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天文,系该公司劳资主办。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怀多与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怀多与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5年1月27日经临泽县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怀多与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法保险待遇相关条例赔偿申请人王怀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除去公司已支付的肆万叁仟贰佰元整外,再支付申请人王怀多捌万贰仟元整。自本协议签订后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壹万元整;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叁万贰仟元整;2015年9月1日支付下剩的肆万元整。三、申请人王怀多收到一次性赔偿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四、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王怀多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王怀多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怀多与申请人临泽宏鑫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经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