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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孟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辉,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啸,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蚌埠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薛继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兵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人社监罚字(2014)1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蚌埠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