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汪席楚与代名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席楚,代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汪席楚,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名和,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名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名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代名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存款20000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冻结被执行人代名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的存款1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永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