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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江远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江远秀;邓美伶;杨昌钱;龚朝会;杨某;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62285807-9。负责人:陈惠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远秀,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南县八宝镇板幕村民委龙林小组现住富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美伶,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富宁县木央镇下木树村民委大湾小组现住富宁县。系死者杨胜林的妻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昌钱,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富宁县木央镇下木树村民委大湾小组现住富宁县。系死者杨胜林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朝会,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富宁县木央镇下木树村民委大湾小组现住富宁县。系死者杨胜林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2012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富宁县木央镇下木树村民委大湾小组现住富宁县。系死者杨胜林之子。法定代理人邓美伶,系杨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组织机构代码:70982920-3。法定代表人:杨育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武,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文盲,农民,住,住富宁县/div>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江远秀及上诉人邓美伶、杨昌钱、龚朝会、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昌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宁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后,本院委托富宁县人民法院送达《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超期无故不交上诉费,经本院催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稳高审判员  莫 文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邰通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