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周海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跃,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跃。委托代理人:王正芝,女,系周海跃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集贤路交口恒大华府20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67094380-9。负责人:朱礼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男。委托代理人:方芳,女。上诉人周海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海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海跃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海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周海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