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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86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永登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俊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景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