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蔡从虎与刘良和劳务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从虎,刘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292-2号申请执行人蔡从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刘良和,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庐江执字第002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良和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现刘良和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良和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一〇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