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沅兴与王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沅兴,王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黄沅兴。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163号。负责人:史杰。委托代理人:张红霞,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沅兴诉被告王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沅兴撤回对被告王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预交),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黄沅兴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燕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