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87号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84号104室、204室。法定代表人陈红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晨,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南园新村29号。法定代表人曹国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鼎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9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35元,由原告泰州国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