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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来高与吴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高,吴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陈来高。委托代理人徐强(特别授权),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春。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来高与被告吴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来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来高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