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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郭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