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郭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