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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武某某,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