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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朱汉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50号原告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酒清泉。委托代理人刘瑞山,男。被告朱汉宝,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洲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