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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泉河乡西关村岭东15号。法定代表人:杜全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利,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