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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宝玉贵与郭俊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玉贵,郭俊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宝玉贵,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莲,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宝玉贵诉被告郭俊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树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玉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俊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玉贵诉称,2006年5月19日,原告宝玉贵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克旗经棚镇应昌小区0124号商厅一处,价款为150000元,并约定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全部价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在多次向被告请求不能的情况下,故诉诸于贵院,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经棚镇应昌小区0124号厅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宝玉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位于克旗经棚镇经棚路商用01幢24室商厅,房产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郭俊莲。证据2、商用大厅买卖合同、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以1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克旗经棚镇经棚路商用01幢24室商厅一处,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已将全部价款支付给被告。证据3、关于出售商用大厅产权、财务、税费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大厅出售时契税、交易税由乙方办理,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另外,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在实际接收之日起,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必须配合,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在过户中要求甲方应提供的所有证照。被告郭俊莲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应诉,未提出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原告宝玉贵与被告郭俊莲签订商用大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经棚镇应昌小区0124室商品房(大厅),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号。甲方商品房(大厅)地理位置坐落在应昌路农发行斜对过,左邻航海网灯网吧,右邻楼道(租音像厅)。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建筑面积51.12平方米(依据房产证平面图及面积)。第三条:该商品房(现大厅)为二手,双方协商买卖。第四条:该商品房(大厅)为甲乙双方协定价,协定售价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甲乙双方相关手续办完后乙方一次付清协定价款。第五条: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款后,甲乙双方立即进行交接,交接钥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大厅产权的承诺书。甲方大厅出售给乙方前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工商、税务、卫生、取暖、电费等),由甲方承担,凡因原欠税、费给乙方造成影响及相关责任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民事责任。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后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六条:乙方在实际接收之日起,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必须配合,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在过户中要求甲方应提供的所有证照。……”原告宝玉贵于2006年5月19日一次性交付房款150000元。房款交清后,被告郭俊莲将商品房(大厅)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宝玉贵。被告郭俊莲至今未协助原告宝玉贵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核实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宝玉贵与被告郭俊莲签订的商用大厅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宝玉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郭俊莲未按合同中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俊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宝玉贵办理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01幢单元24室商厅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商厅的产权过户在原告宝玉贵名下;二、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切税费由原告宝玉贵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宝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树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