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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法。委托代理人:陈超明。被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若虚。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8元,减半收取4379元,由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