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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金森与蔡康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金森诉被告蔡康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5)广民管字第9号旺苍县人民法院、利州区人民法院:旺苍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金森诉被告蔡康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立案请示报告》已收悉。经本院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原告系该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旺苍县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使案件的顺利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由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