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世兴与王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兴,王永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刘世兴。被告王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兴与被告王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