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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世兴与王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兴,王永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刘世兴。被告王永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兴与被告王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