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王某甲、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王某甲,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被告王某甲,男。被告许某某,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俊福,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甲、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甲、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甲、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