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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与赵继红、赵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伟,赵继红,赵省,张锋,王万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继红,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赵省,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锋,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万项,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万项、张锋在中国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1400元、176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上述账户的存款1万元、27万元。扣划被执行人王万项在中国工商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156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