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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张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永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龙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龙海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梁建星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