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庆娟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娟,温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郝庆娟,女。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原告郝庆娟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珂